为充分发挥谈话室的作用,规范谈话室管理,使用和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办案谈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省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构“同志式”谈话室是指纪检监察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控告人、受侵害人、证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
二、使用审批
使用谈话室前,应填写《我校纪检监察机构“同志式”谈话室使用审批表》,经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使用。
三、使用要求
1.谈话室在使用期间须对整个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音像资料统一整理,密封保存。
2.谈话室使用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4.谈话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与1名谈话对象谈话时不得少于2名以上谈话人员,谈话对象是女性的,应至少有1名女性谈话人员。
5.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
6.谈话室录音录像设备由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自行改变监控模式和设置,不得遮挡监控摄像镜头,不得自行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私自连接任何移动设备,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7.谈话室监控数据在谈话工作结束后,经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纪检监察室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处理;需随案移送的,由纪检监察室转录成光盘后随案移送;不需随案移送的,由纪检监察室备份保存,并按保密要求管理。
四、日常管理
1.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硬件维护及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支持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其他部门使用谈话室期间,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2.谈话室的设备及各类公物应造册登记,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无损和正常使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设施安全和功能检查。进入谈话室的工作人员应当爱惜公物,按照要求操作相关设备,因操作不当或故意损坏导致公物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谈话期间,监控等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外单位对谈话室进行学习参观时,由纪检监察室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谈话室未使用期间进行安排。
2.本规定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