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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11/17 信息来源: 作者: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全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纪委全会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我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学校纪委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会”)是纪委最高决策机构,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条 纪委全会议事原则:坚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拟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 讨论审议校纪检监察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部署。

第五条 讨论审议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审议向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监委的重要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第六条 听取信访举报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分析案情,研究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讨论研究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纪委全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是校纪委委员,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第九条 纪委全会的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全会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全会通报。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全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全会的召集人确定。

第十一条 纪委全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纪委全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纪委全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纪委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纪委全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按分工组织落实,同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提请下次纪委全会讨论,但在纪委全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纪委全会议事,议题如果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纪委全会作出的决定,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进行传达、公布。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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