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四种形态”的要求,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校纪委针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和问题,由纪委负责人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集体以谈话方式进行工作了解提醒、警示劝告或诫勉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全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扩大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其他党员干部。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
(一)个人或本部门职工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有“四风”问题的;
(二)有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题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有党和国家、学校明令禁止的现象在本单位未得到有效治理的;
(四)干部个人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党员干部在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领导干部个人发生违纪问题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
(七)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甚至掩盖问题、袒护当事人的;
(八)管理未尽职责,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受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委托,需要就某些问题与领导干部谈话的;
(十)其他情况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根据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性约谈。听取约谈对象汇报本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谈话。
(二)调查性约谈。根据群众反映,对特定问题进行具体的调查了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干部或领导班子在某些事项方面的调查了解谈话。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批评教育,防微杜渐的谈话。
(四)诫勉性约谈。对有明确的违纪违规行为,但达不到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谈话。
第六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人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人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方案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实施。诫勉性约谈须报校党委批准。
2.发出通知。约谈方案审定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约谈
由相关负责人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谈话记录整理,呈报纪委书记审阅后存档。
2.约谈结果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纪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要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九条 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向外透露约谈内容。
第十条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纪委和约谈对象及相关单位要共同做好约谈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纪委综合室应对约谈结果进行跟踪督办,保证约谈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纪委综合室定期上报约谈情况数据,每年通过适当方式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